“胖子媽”與“胖子”這兩款麻辣魚佐料的外包裝基本相同,“胖子媽”標識構成對“胖子”的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近日,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胖子媽”生產商重慶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三郎食品公司),賠償“胖子”生產商重慶胖子天驕融興食品公司(以下簡稱胖子食品公司)經濟損失37萬元。9月19日,重慶市食品工業(yè)協(xié)會、重慶市調味品協(xié)會聯(lián)合呼吁有關部門設置“黑名單”制度,加大對侵權仿冒行為的打擊力度。
“胖子”麻辣魚佐料是胖子食品公司于20世紀90年代初在國內首創(chuàng)的一款麻辣復合調料,1996年便注冊了“胖子”商標,后來進行了擴展注冊,商品項目為第30類“醋、醬油、調味品;調味品(辣);辣味醬;糖;食用淀粉產品”,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芭肿印庇兄己玫氖袌隹诒?,先后獲得重慶市著名商標、重慶市名牌農產品、重慶市老字號等多項榮譽稱號。
今年3月,胖子食品公司發(fā)現市場上一款叫“胖子媽”的麻辣魚調料,其外包裝和“胖子”高度一致,其整體布局、品牌標識、宣傳語言、配色、圖案、暗紋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涉嫌侵犯“胖子”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隨后,重慶市墊江縣、涪陵區(qū)等市場監(jiān)管局對“胖子媽”經銷商進行查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6月10日,胖子食品公司分別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侵害著作權為由,兩次將石三郎食品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濤訴至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10萬元。
被告石三郎食品公司辯稱,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注冊了第16800360號“胖子媽”文字商標,不會侵害原告“胖子”的商標專用權?!芭肿計尅迸c“胖子”的外包裝袋、裝潢配色、整體布局、設計風格、字體、宣傳語、裝飾圖案及其布局所占的比例均不一致,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濤是“胖子媽”包裝袋的原創(chuàng)作者,依法享有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石三郎食品公司雖是第16800360號“胖子媽”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但該注冊商標是橫向排列的純文字商標,而被告在其產品上使用的是豎向排列的“胖子媽”三字,其中“胖子”兩字,完整包含了原告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被訴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另外,經庭審比對,原被告雙方的產品在整體配色布局、背景山水圖案、邊框背景圖案、主體文字的顏色布局基本相同,區(qū)別僅在于“胖子”和“胖子媽”。
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酌定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此外,法院還認定“胖子媽”的外包裝設計圖案,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萬元。
9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石三郎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胖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突出使用“胖子媽”標識或與原告產品近似裝潢的麻辣魚佐料,停止在包裝袋上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權的作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7萬元。
9月19日上午,重慶市食品工業(yè)協(xié)會、重慶市調味品協(xié)會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針對仿冒名牌產品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的呼吁書》,呼吁相關部門設置“黑名單”制度,對石三郎食品公司之類的仿冒者、侵權者,堅決列入黑名單,終生不得從事食品行業(yè)的生產、銷售。